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