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禁止使用的区域使用。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