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和区域。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