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保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禁止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