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协助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环境噪声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