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需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