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经与受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或者安装隔声门窗、支付赔偿金、异地安置等有效措施,保护受害人权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达成协议的情况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