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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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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有效

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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