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