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作出环境噪声相关决策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噪声相关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并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