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噪声敏感建筑物从事宠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