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