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之外的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家庭活动等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