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机动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声响信号,在港口、通航水域航行、停泊时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