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