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0

In force

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或者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自表决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益未受影响的表决组或者债权人不再参加表决。

前款规定的重新提交表决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