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除回迁安置或者政府回购以外,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用地、用房的申请人以及受让人,应当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的企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