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七章 空间保障第七十六条有效供应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用房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竞拍人竞买前应当取得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受让人条件。成交后的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受让人义务,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产权限制条件和产业发展要求不变。无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可以由辖区人民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剩余土地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折旧后的残值之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