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