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入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