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书、承诺书等示范文本及相关事项在办事服务窗口以及政务网站予以公布。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备案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