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交备案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指导。备案材料齐全无误的,应当向其提供备案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书面告知其补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