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立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及时将相关登记信息告知同级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时间向登记部门的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