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州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实施防灾减灾工程需要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