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变更城市规划的,对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项目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不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