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过大音量。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馆(场)、集贸市场、商店、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