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所产生的污物、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混入其他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餐饮业产生的烟气、废水、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餐饮业环保要求处理。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