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所产生的污物、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混入其他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餐饮业产生的烟气、废水、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餐饮业环保要求处理。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