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禁止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加工作业,不得超出门面、窗、外墙占用城市空间。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