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林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地形、地貌,损坏水体、植被、绿化景观和城市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林草部门同意。损坏绿地的,应当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原审批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林草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挂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