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按照以下规定实行管护责任制:(一)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泸水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占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按相关要求自行负责。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