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连接、拆除供排水、供气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二)损坏城市供排水、供气、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三)损坏、偷盗窨井盖。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