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石、爆破、取土、打井;(二)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三)在河道滩涂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四)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