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爆破、取土、打井;

(二)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

(三)在河道滩涂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