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的,须经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恢复道路,并经批准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