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八条已废止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编制依据、管理现状、需求预测、指导原则、政策措施等内容,体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