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已废止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开发利用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兼顾当前与长远、国家与地方利益,控制矿业总量,优化矿业结构,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