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