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