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