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