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或者开发利用年度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和开发利用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