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十一条已废止矿产资源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审批后,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