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十条已废止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水资源开发、森林保护、防汛抗洪、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