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二条已废止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