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