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证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