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