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加,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