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和民族班,办学经费和助学金自治县财政解决有困难的,报经上级财政给予补助。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边远山区的学龄儿童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完成学业。对考取国家重点院校的本科生给予奖励。自治县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农村小学,可以使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