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实行以家庭饲养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加快发展猪、牛、羊等畜禽养殖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扶持养殖重点户和专业户,发展生态肉羊等特色畜禽养殖。加强畜牧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畜禽生产指导、品种改良、疫病防治、牧草种植、饲料和畜禽产品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扩大畜禽生产规模,提高畜禽的商品率。

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