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