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红色资源上刻划、涂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